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78號、96年度執字第1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17日犯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71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