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90年度司字第1111號)及歷次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91年度聲字第669號、第1651號、92年度聲字第691號、第1727號、93年度聲字第1027號、第2262號、94年度聲字第913號、2092號、第940號、95年度聲字第2606號、96年度聲字第1255號)等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5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