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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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3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送達代收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新竹律師公會 洪桂如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竹市○區○○路○○○巷○○號、於94年7月4日死亡),於民國(下同)86年4月16日於第三人申明電器股份辭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時,被繼承人甲○○併為連帶保證人。今因債償期已屆尚未清償,聲請人遂對被繼承人甲○○所有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拍定獲分配表一份,詎被繼承人甲○○94年7月4日死亡,因其各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而使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茲為保權益,自有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等程序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聲請准予選定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生前為第三人伸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其借款為連帶保證,且該債務尚未清償完畢,卻於94年7月4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業據提戶籍謄本數份、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取本院94年度繼字第333號拋棄繼承、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833號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此外,經本院審酌聲請人願由律師等專業人員擔任確較公正客觀等情,爰選任新竹律師公會洪桂如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