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98年1月12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尚欠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