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家樺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