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煦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煦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煦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1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