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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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東盛(原名葉一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東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東盛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