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相對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共計│柒仟貳佰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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