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嘉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嘉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鎖匠實行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利用不知情之鎖匠開啟告訴人之住處大門侵入其內,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隱私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39號

  被   告 吳嘉興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嘉興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000巷00○0號2樓,因欲找 鄭婧蕾 ,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聘請不知情之鎖匠李明坤(所涉侵入住宅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開啟上址大門後進入屋內,嗣經屋主 鄭兆唐 返回上址住所,發覺吳嘉興在屋內,並請求吳嘉興離去,吳嘉興仍不離去留滯上址屋內。

二、案經鄭兆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嘉興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兆唐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同案被告李明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刑案照片、通聯紀錄照片。

二、核被告吳嘉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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