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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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雅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76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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