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張容姍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主文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玖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公克)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