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24號上訴人 劉恩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