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四○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事實及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二、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白光華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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