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