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四號
原告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被告洋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經訴字第○九三○六二一五一○○號訴願決定行政爭訟事件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關於發明專利之民事或刑事訴訟,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止偵查或審判;新型專利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經訴字第○九三○六二一五一○○號訴願決定行政爭訟事件(關於新型第一六二二七○號專利舉發案)之處分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吳美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