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0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
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吳晨馨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