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5月16日因被告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