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893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9.89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