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字第153號聲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理人 呂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界源 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足徵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發給102年度司執字第16534號債權憑證,此有債權人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上開債權憑證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既已取得上開確定民事判決,自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揭說明,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