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家豪江能昇 之繼承人、 鄭秀琴 即江能昇之繼承人、 江嘉綺 即江能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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