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王明貴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明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