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陳歐文 被告 楊惠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59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惠評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被訴加重誹謗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80號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59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被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附民字第723號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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