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4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釵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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