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李漢耕 相對人 李永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李永敏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永敏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對人李永敏、其配偶 陳挑銓 及其等子女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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