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陳裕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 賴張善 訴訟代理人 賴明寶
賴明進 賴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5,3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附表:│├──┬─────────────────┬──────────────────────┤│編號│土地地號│依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830元1869平方公尺6812/9624=1,098,010元│├──┼─────────────────┼──────────────────────┤│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800元547平方公尺1/2=765,800元│├──┼─────────────────┼──────────────────────┤│3│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800元255平方公尺6812/9624=505,379元│├──┼─────────────────┼──────────────────────┤│4│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800元210平方公尺6812/9624=416,195元│├──┼─────────────────┼──────────────────────┤││合計│2,785,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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