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告 羅煇 被告 羅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煇、羅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煇、羅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50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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