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吳顏美碧代 理人 吳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43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