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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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建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