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7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王清念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紀錄,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82號、100年度交簡字第92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55,000元確定。猶不知警惕,再為本次犯行,顯示其嚴重漠視自己安危,及枉顧公眾安全,應予苛責,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730號被告王清念男43歲
住彰化縣○○鄉○○村○○路19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清念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0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1年8月12日18時許,在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因酒醉已陷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3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處所離開,○○○鎮○○路欲○○○鄉○○村○○路19之3號住處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行○○○鎮○○里○○路與建國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檢,嗣經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1.1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清念在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之,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說話含糊、腳步不穩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7倍;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並認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即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因該0.55毫克之數值,係經由實際偵測所得之統計值,為經驗科學上所肯定之客觀實驗數據,是以該數值作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不僅不違反經驗法則,且免舉證之困難。準此,若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應認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核被告王清念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違背安全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檢察官鄭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柯詠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