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