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歡喜樓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熊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延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歡喜樓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熊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延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