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李宗信
李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祥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