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周春長 原告 徐伊娜 共同 葉仲 原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莊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