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盛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5139號、第5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盛琦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349號),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20號審理,業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檢察官認被告如附件所載犯行與上開案件屬相牽連之犯罪而追加起訴,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08年11月26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6日苗檢 鑫明 108偵5139字第1080027425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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