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55號聲請人 羅月暇 相對人 曾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實際居所地係位於桃園市,有相對人民國109年6月29日之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本院基於相對人便利應訴之考量,認本件應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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