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范家齊
范林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臺東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蘇美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