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保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