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 林溪河 被上訴人 游金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映如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玉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