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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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於債權人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前二年之信用消費明細。
2.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3.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4.提出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應提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補正(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8.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坐落屏東市○○段1240、1240-5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市○○里○○路○○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並陳報每月應繳納之貸款數額及提出由銀行出具所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並說明上開地址何以與所設戶籍地址不同?
9.每月生活開銷配偶 王聯進 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王聯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0.提出與前配偶 陳頌明 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陳頌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1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2.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聲請人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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