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郭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光灵 與被告 郭楨寒 即 郭良峪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