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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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9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1片。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該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雖聲請宣告沒收物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然若該物非屬於被告所有,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觀諸該規定之修法理由謂:「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即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8年度偵字第6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教學光碟1片,雖係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然依告訴代理人林德豪警詢筆錄之記載,該盜版光碟係告訴代理人向被告購買取得後,再交與警方人員扣案作為證據(見偵卷第8至10頁),是該盜版光碟要因被告售與告訴代理人,而由告訴代理人取得所有權,已非被告所有,聲請意旨謂被告係該盜版教學光碟之所有人,容有誤會。準此,上開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既非被告所有,即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要件不符;又依據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上開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業已說明如前,自亦無由以刑法第40條第2項為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並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紀龍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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