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5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216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7月16日減刑出監」更正為「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4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1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8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89年10月20日釋放出戒治處所,而於90年5月28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嗣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訴字第2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2號裁定予以減刑,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750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11
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216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7月16日減刑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於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2月25日19時許,在高雄市中山公園公共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23時15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與新盛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36公克),後經採取尿液送驗後,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承認有上揭犯行,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犯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案海洛因1包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3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檢察官丙○○
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美玉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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