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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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吳宥陞吳宥樑吳忠霖 債務人張 晏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宥陞即吳宥樑即吳忠霖前就讀私立正德高中及建國科大時,邀同債務人 張晏綾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173,0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07年09月17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宥陞即吳宥樑即吳忠霖自民國108年05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5,02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張晏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宥樑、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82元│晏綾│7月30日起││一五│├──┼───┼─────┼──────┼──────┼───────┤│002│新臺幣│吳宥樑、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3042│晏綾│4月30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宥樑、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2元│晏綾│8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宥樑、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042│晏綾│5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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