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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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正聲請人狀末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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