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蔡朝和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 律師被告 葉龍泉
葉龍國 葉雪貞 葉雪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林玉梅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林玉梅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又原告墊付被繼承人林玉梅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341,115元,應先由遺產中扣償後,再由兩造各分得5分之1等語。
㈡並聲明:⒈兩造就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本院卷第117頁)分割。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則以:同意原告提出分割方案等語。
三、葉龍泉則以:同意原告提出分割方案,對於原告墊付被繼承人林玉梅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341,115元沒有意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玉梅於111年9月11日死亡,兩造
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曾代墊林玉梅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9頁、第23至31頁、第12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第21頁)、除戶謄本(本院卷第31頁)、喪葬費用相關單據(本院卷第119至124頁)、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85至186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函附被繼承人林玉梅之保險契約(本院卷第89至94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葉龍泉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從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一:本院所認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01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帳號13,559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2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3,588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2,272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49,534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帳號(日幣)15,769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帳號(美元)12,610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63,665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52,704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0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51,355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92,685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71,990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12中華郵政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31,852元暨其利息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13國泰人壽樂添利多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49,731元由原告單獨取得。14國泰人壽鑫想事成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632,707元由原告單獨取得,然原告應補償被告葉雪貞新臺幣28,472元,另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21,015元。15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71,477元由被告葉龍泉單獨取得,然被告葉龍泉應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7,415元。16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463,365元由被告葉雪貞單獨取得。17國泰人壽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美元16,002元由被告葉龍國單獨取得,然葉龍國應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1,824元。18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27,775元由被告葉龍泉單獨取得。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01蔡朝和1/502葉龍泉1/503葉龍國1/504葉雪貞1/505葉雪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