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瀚霆
陳祈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170號),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84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
2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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