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惠生 被告 吳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吳惠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吳惠生、吳煜敏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至104年3月5日間向原告借款數筆,分別約定其金額、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借款未依約清償本金,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附表二編號2所示借款到期後,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應即清償所餘借款本金新臺幣3,164,260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吳惠生、吳煜敏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吳煜敏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吳
惠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
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為證。被告吳煜敏同意原告之請求,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另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吳惠生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2,38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744,106元│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86,026元│按年利率4%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2│643,302元│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60,826元│按年利率4%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3│832,000元│自10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208,000元│按年利率4%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4│312,000元│自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按年利率4%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5│78,000元│自10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按年利率4%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利息│├──┼─────┼────────────────┼───────────┤│1│880,000元│自104年1月30日起至104年5月30日止│按原告4至6個月定存利率│││220,000元│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加年利率3.06%機動計算│├──┼─────┼────────────────┼───────────┤│2│728,000元│自104年2月12日起至104年5月15日止│按原告3至4個月定存利率│││182,000元│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加年利率3.06%機動計算│├──┼─────┼────────────────┼───────────┤│3│832,000元│自104年3月3日起至104年7月3日止│按原告4至6個月定存利率│││208,000元│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加年利率3.06%機動計算│├──┼─────┼────────────────┼───────────┤│4│312,000元│自104年3月5日起至104年6月5日止│按原告3至4個月定存利率│││78,000元│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加年利率3.06%機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