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連孟豪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被告 陳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7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騌揚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