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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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盧怡秀 被告 盧鄭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對原告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此部分犯行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被訴於106年8月23日、同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犯公然侮辱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上開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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