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吳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翰元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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